1、1835年,诺曼底发生了一件轰动异常的谋杀案。凶犯在狱中自杀前留下的自叙传这般开头:我,比埃尔•李维尔,杀死了我的母亲、我的姐姐和我的弟弟……电影〈我,比埃尔里维尔〉便是对这一事件的再现。导演似乎想当一面镜子,尽量保持中性视角,把它当成纪录片来拍,让事件从文字化为幽灵,重新浮现。为什么弑母?为什么从容犯下滔天罪行?电影不提供导演的答案作为最终结论。就像阿尔都塞说的,艺术作品不是意识形态,但体现意识形态。就让我们从症侯出发,试着去填充那些断裂和空白。2、比埃尔说,他对女人怀有深切的恐惧。为何恐惧?他说,他对家里的女人,有一种乱伦的欲望,即使是对年迈的奶奶。所以,他不敢看她们,尽量避免和她们相处。这恐惧使他孤僻,被内心的罪感折磨得昼夜不安,腐烂的秘密总不可避免地要散发出恶臭,从而让所有人都知晓他的邪恶。每个他人都是一把等在暗中的黑枪,不可避免地将要朝他射击。那么,这就是俄狄浦斯情结的老套翻版,是一个本我和超我间的斗争过程。最终,自我完全认同了超我,采取一种绝望的方式来阻碍恐怖伦理罪行的发生:只有让欲望客体彻底消失,才能使动荡摇摆的不死欲望因落空而被强行中止。这个行为便是极端的自我保护行为,以一种罪行阻止了另种令人战栗的更大罪行。他为什么“怕”?为什么要以行动来压抑欲望?这里面有什么样的反思性否定发生?拉辛的费德尔说:在他人咄咄逼人的凝视中我看到了自己的毁灭。这个凝视机制,同样适合于比埃尔。总有一个隐匿的上帝,即大他者,在无时无地地凝视着他,使他面临着他人欲望的无底深渊而走向毁灭。凝视机制意味着“他人想从我这里索取什么?想从我这里得到什么?想在我这里看到什么?我在他人眼里是什么样子”。凝视的大他者即象征法则维持下的象征秩序,以意识形态的日常规训和严酷的司法行为来控制每个个体,使个体自觉认同他“应当”的指定社会位置,这个过程即主体化的过程。周遭的他人,便是凝视的具体化,迫使主体进行校正性的自我反思,不至于违背象征法则而被逐出象征秩序,失去象征身份。这个反思过程便是审时度势的欲望取舍压放的过程,对比埃尔而言,他必须迎合大他者的凝视而表演,适应并取悦大他者,以维持在象征秩序中的象征身份,相应,他就必须放弃被禁止的乱伦欲望,因为他被指定的社会位置包括:“绝不能是一个乱伦者”,“乱伦”是被禁止的位置。乱伦无疑是最大的伦理罪行,是最深而又无法被根除的恐惧。如何在悬崖边缘停住?只能让欲望客体死去,一劳永逸地使危险落空,使罪行不可能实际发生。在大他者眼里,宁愿看到他是一个弑母者,也不愿看到他是一个乱伦者。他想象并歪曲着这种凝视,把它作为无条件的强制性压迫,迫使他欲望着他者的欲望,在他者欲望的深渊里看到自己的毁灭。 3、比埃尔说,在城里,他看到那些衣着和举止高雅的绅士们,十分羡慕,他们是他想成为的将来。很明显,一个身份的象征认同发生了,“绅士”的社会位置,成为欲望目标,成为主体位置,成为主体化的指向。认同当然源于主体性缺乏,尚未达到的象征身份成为欲望的目标-原因。问题是,目前所处象征秩序中的象征身份,与所欲的主体位置,总是隔着距离,距离间存在有这种那种障碍。对比埃尔而言,一个边缘农村的贫农之子,没有权力和财产,也没有教育途径,保证他的主体化过程顺利进行。他的欲望被迫处在停滞的状态。[这种停滞凝固的主体化进程,我们并不陌生,譬如《无名的裘德》中的裘德,《情感教育》中的戴洛里耶,巴尔扎克小说中初至巴黎的野心勃勃的青年。]欲望受阻,被大他者承认的渴望无从实现,象征位置成为无法实现的欲望客体,生命力与生命意义都处于一种被否定的状态,被压抑的力比多驱力,往往变成一种破坏性的死亡暴力。比埃尔当然不可能把暴力指向整个社会制度,成为一个孤独的个体反抗者,他只能产生错误的移情,把阻碍的原因归结于最切近的家庭,归结于母亲的分裂对家庭力量的削弱与破坏,他把家庭的无力彻底归结于母亲的负面离心力,因此把所有受挫的焦虑、沮丧与愤怒、仇恨都转移到母亲身上——就是她,阻碍了他的梦想,他的一生都毁在她手上。那就让大家都毁灭吧。杀戮便是一场无意义的杀戮。4、比埃尔多次提到,他爱他的父亲,他不愿意看到父亲受苦。他把作为家庭苦难之源的母亲杀掉,为的是把父亲从痛苦与不幸中拯救出来。弑母行为便具有了一定正当性。因为它是对父亲之名和父亲尊严的维护。他是某种抽象观念与秩序的自觉献身者,是自我牺牲的护教圣徒。母亲犯了什么罪?——她拒绝成为男人的附庸,要求个人财产的独立,拒绝和丈夫同住,拒绝和丈夫生孩子,拒绝伺奉丈夫,拒绝抚养孩子……她确实违背了父亲之名(the-name-of –the-father)下男权社会的象征秩序,她拒绝进入象征秩序中一个“妻子-母亲”“应该”的位置,或者说,她无视大他者的凝视,甚至以偏执的意志,无视大他者的存在(the non-existence of the big other),在虚无里为所欲为。从女权主义角度看,她当然是一个勇敢的前驱,但是,作为一个超前的反叛者,她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的惩罚,被作为例外从象征秩序中彻底拔除。比埃尔的行为,便具有了象征意义,是对整个抽象的父亲之名下的象征秩序的自觉维护,是对父亲象征权威的巩固[不管实际的、经验的父亲是多么懦弱、无能或德行多么污秽,一旦他进入“父亲”的象征位置,他就具有了象征权威与尊严,大他者通过他说话,他成为大他者的工具]。他反思-选择成为诺曼底的俄瑞斯特斯,成为父亲法律和秩序的保护者和恢复者。他筹划和实验过多次,最后选择时机,冷静地把镰刀砍向母亲和作为其同盟的姐姐与弟弟。最后,他冷静地自杀身亡。但是,在维护象征法律和象征秩序的名义下的暴力与杀戮中,是否也隐藏着他淫秽的、虐待狂的色情享乐[又譬如石秀和杨雄]?是否一切都在一个“去享乐吧!”的绝对命令即享乐意志(will to jouissance)的支配之下?或者我们可以问,公开、正义的象征法则(symbolic law)总是有一个不死的、污秽的剩余(快感)作为支撑?